无身份者与有身份者共同犯罪 |
分类:时事点评 时间:(2015-02-10 13:44) 点击:217 |
无身份者与有身份者共同犯罪 对于无身份者与有身份者共同犯罪如何定性,我国刑法理论界存在很多观点,主要有主犯决定说、实行犯决定说、分别定罪说、具体分析说、共同犯罪构成要件符合说、职务犯罪说等等。 上述各学说的优缺点很多学者早已述及,本文不再赘述。新近有力的学说是张明楷教授的“核心角色说”,按照他的观点,“核心角色说”可以解释为:“以共同犯罪的核心角色为标准确定共同犯罪的性质。”“核心角色与主犯不是等同概念,核心角色可谓主犯,但主犯不一定是核心角色。”“至于核心角色的确定,则必须综合主体身份、主观内容、客观行为以及主要的被害法益等方面来考察。” 关于“核心角色说”,本文也认为其存有缺陷,主要理由是:“核心角色说”与“实行犯决定说”没有任何实质差别,核心角色即为实行犯,实行犯即为核心角色;不能合理地解决罪刑不相适应的问题,反而可能产生新的谬差。 通过以上论述,本文认为在我国刑法理论中特别是在处理无身份者与有身份者共同犯罪的案件中,应当引入部分犯罪共同说,即共同犯罪的成立必须将符合同一个犯罪构成作为原则,但不排除当两人以上共同实施的行为具有主客观方面的重合时,各行为人就重合部分成立共同犯罪的情形。可分为以下三种情况: 第一种,无身份者与有身份者共同犯罪,其犯罪的实施利用了有身份者的身份或者职务之便时,应依有身份者的实行行为的性质定罪。在这种情况下,无身份者因与有身份者联结而具备了身份犯罪的主体资格,对各共犯人应统一以该身份犯罪处罚。例如,无身份者与具备职务侵占罪主体身份的人勾结作案,利用后者职务便利侵吞单位财物,无身份者在共犯中连带地具备了职务侵占罪的主体资格,因而构成职务侵占罪的共犯。 如若未利用其身份,则应依盗窃罪处理。 第二种,无身份者与有身份者共同实施某一犯罪行为,在法律上同时触犯身份犯与非身份犯两个罪名,两罪区别仅在于主体是否具有此身份,并不要求利用这种身份的,对于有身份者与无身份者应当分别定罪。例如,司法工作人员甲与在押人员乙共谋,由乙利用甲值班的机会逃脱,乙根据刑法规定构成脱逃罪,甲本是脱逃罪的帮助犯,但由于刑法明确将这种帮助行为规定为私放在押人员罪,对甲就应依私放在押人员罪论处。这与共同犯罪的原理并不相矛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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