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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观恶性是各自承担刑事责任的根据

分类:时事点评    时间:(2015-02-10 13:45)    点击:220

主观恶性是各自承担刑事责任的根据

  共同犯罪制度的实质在于确立了有别与单独犯罪的责任原则和责任方式,以针对性地打击被共同犯罪所强化的主观恶性。但是,“共同犯罪并不改变刑事责任公认的根据,它并没有创设一种新的连带责任;不论是单人的活动或是在共同犯罪时的活动,刑事责任都以具备同样必要的构成因素——罪过和因果关系——为前提的。共同犯罪只是创造了责任的特殊形式。因为它是活动——几个人实施同一犯罪的活动——的特别危险的形式。各共犯人之间没有起码的主观联系,就没有共同犯罪”。

  关于共同犯罪人各自承担刑事责任的基础,也只能从主观恶性的角度,尤其是区别于单独犯罪的“各共犯人之间起码的主观联系”方面得到解答。所以,一方面共同犯罪作为犯罪的一种形式,其刑事责任根据的论说源于犯罪刑事责任的论说;而另一方面,共同犯罪中因勾结而增强的主观恶性又成为各共同犯罪人承担更大范围刑事责任的根据。

  从法律的角度看,犯罪是追究和承担刑事责任的前提,刑事责任是犯罪行为的必然结果。犯罪是行为人对社会关系的破坏,它体现了行为人蔑视法律秩序的态度和有意破坏法律秩序的意志。因此,主观恶性既反映犯罪的实质,也说明犯罪与刑事责任的关系。所以,在刑法意义上,行为人对在其意志支配下实施的危害社会的行为负责。要求行为人承担刑事责任,必须要求以其主观上具有可归责性作为前提条件。行为人只有在主观上有可归责之处,才能对其追究刑事责任。

  笔者认为,刑事责任的根据是主观恶性,其基础是犯罪人格,在构成要件意义上表现为罪过。它们的逻辑层次应是反社会人格-主观恶性-罪过这样的结构。与之对应,刑法在定罪意义上评价罪过,在刑事责任承担上根据主观恶性,在刑罚改造上针对反社会人格。

  1.罪过是主观恶性的法律化表现。

  犯罪构成是刑事责任的法律根据。刑法上所说的犯罪的主观恶性,即选择犯罪并决意实施犯罪、支配其犯罪行为的主观心理特征,以罪过为主要表现形式。“主观恶性本身并不是犯罪构成的主观要件,但是犯罪构成的主观要件却由此而展开。正如犯罪概念本身并不是犯罪构成要件,但犯罪构成要件却由此而展开并具体化一样。可以说,罪过心理的核心就在于说明行为人具有应受刑罚惩罚的主观恶性,罪过形式的设定,就是主观恶性的规范化、法律化、具体化。

  大陆法系中德国的刑事立法和刑法理论也认为要使行为人承担刑事责任,除了符合行为构成的要求(犯罪构成该当性)和违法性的要求之外,还必须确定有罪过的存在,才能承担刑事责任。不存在特别的排除罪过的理由,罪过是认定行为人承担刑事责任所必须的。并且,罪过只有在对特定的行为人的行为可以进行谴责时才存在,也就是说,罪过就是应受谴责性.可见,没有犯罪的主观恶性,也就无所谓罪过,对之进行惩罚就有违刑罚最基本的原则。离开主观恶性,行为人就没有应受刑罚惩罚的主观根据,也就无所谓罪过,当然也就不会被施以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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