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档案
律师统计
加载中...
网站公告
欢迎来到戴怡律师的网站
文章分类
网站文章
我的好友
暂时没有好友
最近访客
友情链接
网友留言

  • 暂时没有留言

共同犯罪主体如何定性

分类:时事点评    时间:(2015-02-10 13:45)    点击:207

共同犯罪主体如何定性

  在身份犯的犯罪构成中,身份不再是犯罪的主体要件,那么是否意味着对无身份者与有身份者共同犯罪的案件,都统一以身份犯罪定性呢?答案是否定的。无身份者只是可以构成身份犯罪的共犯,但并不必然构成身份犯罪。对共犯与构成身份案件的定性,不但要以身份的机能理论为基础,还必须结合相关的罪数、共同犯罪理论予以解决:

  (一)无身份者勾结有身份者共同作案。

  在这种情况下,由于身份已不再是共犯的主体要件,无身份者因与有身份者联结而具备了身份犯罪的主体资格,对各共犯人应统一以该身份犯罪处罚。例如,无身份者与具备职务侵占罪主体身份的人勾结作案,利用后者职务便利侵吞单位财物,无身份者在共犯中连带地具备了职务侵占罪的主体资格,因而构成职务侵占罪的共犯。

  (二)不同身份者勾结作案。

  由于各共犯人具有不同的身份,从身份犯罪的特殊构成出发,他们在共犯中都获得了对方的身份犯罪的主体资格。如具有贪污罪身份的人和具有职务侵占罪身份的人勾结作案,各自利用职务便利共同侵吞单位财物,双方都同时具备了贪污罪和侵占罪的主体资格。这时应以哪种身份定罪呢?笔者认为,既然各共犯都获得了对方的身份犯罪的主体资格,那么对于每个共犯人而言均具备了双重的主体资格。这种情形属于一个主体竞合了双重犯罪的主体资格,其行为触犯了两个罪名,应当直接运用罪数理论来解决。这里存在三种情况:

  1.各共犯人所具备的身份是特殊身份与一般身份的关系,不同身份构成之罪的行为特征相同或相似,因而其触犯的法条属于特殊法条与一般法条的关系。

  这种情况属于法条竞合犯,应按照特殊法优于一般法的原理选择罪名。如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与军人勾结,违反国家保密法规,共同故意泄漏军事秘密,基于身份的特殊构成,他们同时具备了对方的身份犯罪的主体资格,双方同时符合故意泄漏国家秘密罪和泄漏军事秘密罪的构成,但后者属于特殊法条,应当统一以泄漏军事秘密罪对共同犯罪人定性。

  2.各共犯人具备的身份是平行的关系,但不同身份构成之罪的行为特征相同或相似。

  这属于一个行为触犯两个互不包容的罪名,是想象的竞合犯,应当从一重处断。如在混合所有制公司中,国有公司委派的职员与私企职员勾结,各自利用职务便利,共同侵占公司财物。基于身份的特殊构成,他们共同触犯了贪污罪和职务侵占罪,由于前者是重罪,所以应以贪污罪对共同犯罪人定性。值得注意的是,这一结论与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完全吻合。

  3.各共犯人具备的身份是平行的关系,不同身份构成之罪在行为特征上完全不同,只是各共犯人的行为间存在着手段与目的的关系。

  这属于两个不同的行为存在着牵连关系,是牵连犯,应当从一重处断,如果两罪名的法定刑相同,应以目的行为构成的犯罪定性。如资产评估公司职员与投保人勾结,前者提供资产评估文件,帮助后者保险诈骗,基于共犯的特殊构成,二人共同构成中介组织人员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和保险诈骗罪,但两罪名是牵连关系,应当选择保险诈骗罪对共同犯罪定性。这一结论和刑法第一百九十八条第四款的规定:“保险事故的鉴定人、证明人、财产评估人故意提供虚假的证明文件,为他人诈骗提供条件的,以保险诈骗的共犯论处”,完全吻合

该文章已同步到:
发表评论
匿名:
验证码:   匿名评论
温馨提示: 戴怡律师提供“合同纠纷  公司法务  刑事辩护  工程建筑  调解谈判  ”等法律服务。
如果您有法律问题可以点此咨询戴怡律师,戴怡律师会为您的法律咨询提供解答。
您也可以拨打戴怡律师的电话进行法律咨询:4000-110-148,咨询时说明来自法帮网能达到更好的效果。

戴怡律师网
FABANG LAWYER
法帮网首页 | 法律咨询 | 泰州律师 | 泰州律师事务所 | 法律知识 | 法律专题 | 法律法规
戴怡律师主页,您是第40966位访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