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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双方的约定能确认隐名股东身份吗?

分类:时事点评    时间:(2015-03-02 14:39)    点击:140

以双方的约定能确认隐名股东身份吗?

  目前,我国公司还存在很多隐名投资,尤其以台湾、香港等境外投资者在国内设立的公司居多。

  在对待境外隐名投资人的处理时,只要境外投资人能证明自己是实际投资人(如投资协议或会议纪要、投资凭证等),从诚实信用和鼓励保护外商投资的角度出发,我国司法实践中仍尽可能保护实际出资人的合法权益,通过确认其在公司享有的股权的方式,维护实际出资人的合法权益。对境内隐名投资人的处理。公司法虽然没有规定,但各地司法实践中,也都趋向保护。

  必须强调的是,港澳台等境外投资者,其在内地投资设立公司必须经过相关的审批,私自与境内居民约定设立公司,属于规避法律的行为,应确认双方的约定无效。那么在这种情况下,境外投资者给付公司的钱款和货物都不能说明是对公司的实际出资,境内股东向其报告公司情况也不能证明其享有公司的股东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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