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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人可以收养子女?

分类:从业心得    时间:(2016-01-08 11:55)    点击:187

哪些人可以收养子女?

(一)无子女。

这里所说的无子女,包括未婚者无子女, 已婚者尚无子女以及因欠缺生育能力而不可能有子女等各种情形。在解释上 ,子女既包括婚生子女, 也包括非婚生子女和养子女。《收养法》第 8 条规定:“收养人只能收养一名子女”(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由此可见,已有养子女者是不能再收养的。

(二)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

这里所说的能力,是就其总体而言的,而不是就其某一方面而言的。衡量是否具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时,不能仅考虑收养人的经济负担能力,还要考虑在思想品德、健康状况等方面有无抚养教育能力。例如,品德恶劣、行为不端致不堪为人父母的,因患精神病而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有其他情形不利于被收养人健康成长伏的,均应认为抚养教育能力的欠缺。我们认为,在处理具体问题时,收养人的能力的要求,一般应不低于对监护人的监护能力的要求。

(三)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

这既是为保障养子女的身体健康, 也是收养人抚育养子女的前提条件。如果养父母身患传染病,极易将疾病传染给养子女,危害养子女的身体健康。 如果养父母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也不能履行抚育子女的义务。

(四)年满 30 周岁。

法律对收养人的最低年龄作上述规定,是出于对收养关系的性质和生育时间的考虑。30 周岁以下的人,生育子女的机会尚多,不必急于收养他人子女作为自己的子女。到达相当年龄后再收养子女,能够更好地承担养父母的职责。基于我国的人口现状和人口政策,规定年满30 周岁始得收养子女也是比较适宜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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