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能以遭受家暴为理由吗? |
分类:从业心得 时间:(2016-01-11 16:11) 点击:218 |
离婚能以遭受家暴为理由吗? 法律上规定的“家庭暴力”主要变现为:家庭成员的身体、精神等方面因为行为人殴打、捆绑、残害、强行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其他手段造成一定伤害后果的行为。 不伤害身体,但言语不堪,也是属于家庭暴力的一种,精神暴力。可以要求有过错一方进行家庭暴力离婚赔偿。 受到“家庭暴力”的受害人应当及时报警,并促使公安出警处理,并向住所所在地的居委会、村委会、妇联反映情况。这样做的好处有两点,第一,能有效的阻止家暴后果的加剧;第二,在得到有效的保障的同时,也固定了自己受到家暴的最有效的证据。 实施家庭暴力,受害人提出请求的,公安机关应当依照治安管理处罚的相关法律规定予以行政处罚。实施家庭暴力构成犯罪的,还应当依法追究施暴者的刑事责任。 “家庭暴力”大多由于施暴者自身畸形、变态的心理或者生理意识指导促使暴力行为的发生。因此家暴并不是写保证书、道歉认错就能化解的。一旦发现自己的另一半有家庭暴力实施倾向,应当尽早准备收集家暴的证据,以防越演越烈的家庭暴力时间的发生。 收集证据,就是在为离婚做准备,因此离婚的时候可以遭受家暴为理由,否则的话,千万遭受家暴的同胞就不能离婚,还要继续忍受家暴,这对他们来说实为不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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